政协于都县第十四届委员会提案
第 16 号
审查意见:
类别:
(以上由提案审查机构填写) 201 7 年 二 次
案 由 关于加强城区饮用水源质量管理的提案
建议承办单位
提案单位或提案人 钟宗材 界别 中共界 邮编 342300
通讯地址 于都县委宣传部 联系电话 15907071555
联名提案人(界 别)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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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注意事项:一事一案,规范填写。提案单位须在署名处加盖公章。可复印使用。)
内容:
我县自建设跃洲水电站开始蓄水以来,城区“一江两岸”的景观蔚然成型。然而较长时间的蓄水也让水体的自净能力下降,而目前城区的饮用水源就来自贡江,饮用水源的质量安全关系千家万户,如果不采取一些针对措施,县城城区的饮用水质量管理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。建议采取以下措施,进一步加强城区饮用水源的管理:一是建议相关部门(城管部门和农业部门)强化对贡江流域河上垃圾的及时打捞清理,尤其是死猪等较大型垃圾的无害化处理;二是建议环保部门强化贡江流域沿线的污染整治力度,建立重大污染事项报告、通报制度;三是建议卫生疾控部门强化对贡江取水点的定期检测,并将检测结果及时通报给供水和水务部门;四是建议城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截污管道工程建设,确保城区污水不直排贡江;五是建议相关水电站合理安排开闸防水的时间间隔,保持水体一定的更换频率;六是严控贡江河上游船娱乐和餐饮项目,防止制造新的污染源。
签发人:钟来福 于水提字[2017] 号
分类:B类
对县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6号提案的答复
钟宗材委员:
您提出的“关于加强城区饮用水源质量管理”提案收悉,现答复如下:
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水污染防治法》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江河、湖泊、运河、渠道、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,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、国土资源、卫生、建设、农业、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、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,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,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,严把审批关,保护库区、湖泊、河道水源地,确保饮水安全。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,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好我县贡江水域,保障群众饮水安全。
1、将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》等水法律法规,禁止建设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一、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;禁止审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涉河建筑;禁止审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涉河建筑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,确保饮水安全。
2、加大水污染执法力度,依法行政。严厉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和水污染的违法行为,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,各负其责,形成合力,共同抓好水资源保护工作。
3、进一步加强水法律法规宣传力度,提高全民水忧患意识。继续加大水资源保护宣传的投入,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,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,提高全民的保护水资源的意识,使保护水资源成为一种自觉行动。
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,欢迎再提宝贵意见。
2017年6月28日
答复件审定意见:
2017年6月28日
抄送:县政协提案委员会,县政府办公室
联系单位及电话:于都县水利局 6233745
邮政编码:342300